(2017)黑12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389号原告:付某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阳光新城*号楼*单元。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阳光新城*号楼*单元。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申请书中写明,双方已到和好,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