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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389号原告:付某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阳光新城*号楼*单元。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阳光新城*号楼*单元。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申请书中写明,双方已到和好,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