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兴路环山工业园6号(工商登记地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坑村)。法定代表人:苏桂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旭日,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工商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冷胜阶,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武钢北湖盛源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