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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东芳与梁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芳,梁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55号原告:陈东芳,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梁虹,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芳与被告梁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陈东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东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额9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25元,现退还原告100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莉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