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小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张小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258号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63635509M。法定代表人:班风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雁青,该公司收费班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英,该公司收费员。被告:张小金,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张小金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费用25元)。审判员 窦军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