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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8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陈明伟,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潘良安与陈明伟、陈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陈明伟承担。因陈明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明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陈明伟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潘良安依据本院(2016)闽048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918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918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