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452号原告: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彩工业园(二期)厂房。法定代表人:童艳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金丹、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隆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昊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松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