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与李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李定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6民初1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地址:淅川县人民街104号。法定代理人:侯壮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贵清,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定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0日生,住淅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被告李定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定强于2017年9月24日为李自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担保了一笔50000元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9月23日合同到期(备注:贷款期限1年,循环额度期限2年,单笔最后到期日是2018年3月23日)。2015年9月24日李自华通过自助设备贷出50000元,2016年9月23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李自华归还部分利息,后因李自华去世,无法对该笔借款进行偿还。原告为此向担保人李定强提起诉讼。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定强自愿在2017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将李自华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的借款50000元及同期利息还清(依农行微机计息为准)。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全遂华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判员 王书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