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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彭儒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儒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094号原告:彭儒先,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斌,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彭儒先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彭儒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儒先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儒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彭儒先负担。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费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