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酷乐熊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酷乐熊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雪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701号原告:福建省酷乐熊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海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留集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森,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霞,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福建省酷乐熊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以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酷乐熊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海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苗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