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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竹青、河北保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青,河北保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竹青,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河北保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拐角村。法定代表人:王海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竹青与被执行人河北保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竹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