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曾发军与汪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发军,汪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曾发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汪志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发军与被执行人汪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汪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汪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志军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建设大道老家沟1幢2-12-4房产(合同编号:××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