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会理县明荣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周朝林、周朝军、王宗洪、张联兴、会理县顺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理县明荣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周朝林,周朝军,王宗洪,张联兴,会理县顺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526号原告:会理县明荣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会理县。法定代表人:彭文云,任该社理事长。第一被告:周朝林,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第二被告:周朝军,男,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第三被告:王宗洪,男,1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第四被告:张联兴,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第五被告:会理县顺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法定代表人:彭文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明荣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周朝林、周朝军、王宗洪、张联兴、会理县顺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会理县明荣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