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告杨鹏、杨增田、张飞霞、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杨鹏,杨增田,张飞霞,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245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公寓楼一层。负责人:赵玮,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鹏,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杨增田,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飞霞,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卢怡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杨鹏、杨增田、张飞霞、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鹏、杨增田、张飞霞、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641.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我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鹏、杨增田、张飞霞、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2641.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军安审判员  张 彬审判员  陆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