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某、汤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99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本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时,发现陈某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号44180219670908204X与汤某提交的《结婚证》中陈某的出生日期“1963年1月18日出生”明显不符,而汤某身份证号441802196611062013与其提交的《结婚证》中汤某的出生日期“1966年6月6日出生”也明显不符,同时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与上述《结婚证》中的汤某和陈某是同属一人,经征询汤某,汤某表示对出庭的被告,认为不是陈某本人。因此,汤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汤某的起诉。上诉人陈某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主体不明确错误,上诉人提供的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一致,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本案是第二次离婚诉讼,被上诉人曾于2015年8月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且无否认过上诉人的身份,现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口头称“出庭被告不是被告本人”驳回起诉不当。三、如被上诉人不认可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可对二人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特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起诉人是汤某,原审裁定是驳回汤某的起诉,并未涉及陈某的诉权或实体权利的处理,汤某对原审裁定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原审裁定不予审查处理。陈某对原审裁定提出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陈某的诉求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有添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曾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