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秀香与张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香,张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524号原告:王秀香,女,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张讲,男,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系张讲之女婿。王秀香与张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秀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秀香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