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朱光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光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65号罪犯朱光军,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光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6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413号刑���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朱光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6月29日,朱光军在长春市朝阳区管内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任柜员期间,得知刘某芝在其单位办理了7000美元定期存款业务后,于2005年11月30日通过复印刘某芝在其单位开立公司账户档案中的��份证,并在其窗口伪造储户刘某芝的定期存款7000美元存单挂失,后将7000美元取走。2006年3月2日,朱光军事先在其窗口用其妻姚某娜的身份证办理购买1万元国债而后不打存单,将当日来购买农业银行国债的刘某芝及其儿子祖某的存款信息打在空白存单上,将11万元占为己有。2007年9月21日,朱光军以姚某娜名义在其窗口办理了两笔1万元定期存款业务没有将两张存单打出,用于截留资金使用。同年12月4日,朱光军得知刘某芝办理58.4万元的定期存款业务,通过上述手段将58.4万元占为己有。2010年8月12日,银行将本息赔付给刘某芝。朱光军侵占的69.4万元及7000美金全部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打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朱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光军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