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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倪启太与张志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启太,张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倪启太,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花塘行政村雷沈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0********。被执行人:张志梅,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黄麓镇跃进行政村塘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2********。本院在执行倪启太与张志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志梅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30799.7元(不含利息),诉讼费3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