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1申请执行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村民。张某1申请执行谢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由谢某某清偿张某1人民币21388.22元,并承担诉讼费330元、执行费2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1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1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423执49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