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建保与被执行人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保,米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陆建保,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号。被执行人米翔,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生,住河津市汾滨街鑫升公寓。申请执行人陆建保与被执行人米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建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米翔名下拥有的晋MJX1**号丰田牌车辆、晋MR53**别克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