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执634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34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金凤。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金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张家山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