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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宏钰与被申请人桂林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钰,桂林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77号申请人:吴宏钰,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桂林吉,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吴宏钰与被申请人桂林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民初17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吉在宝清县农业银行的存款120787.96元(卡号622846********),并对申请人与担保人谷静位于的宝清县宝清镇晟业小区*座**号房屋(产权证号:QZ20*****号)予以查封。因申请人吴宏钰提供桂林吉在农业银行存款账号有误,现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71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申请人已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