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纪广宇、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英,纪广宇,董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1594号原告:张玉英,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水利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纪广宇,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董玲(纪广宇之妻),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宾馆服务员,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张玉英与被告纪广宇、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英,被告纪广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4日,二被告因种地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写欠条约定在2016年秋天卖粮还钱。到秋天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无果,二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现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纪广宇承认张玉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董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其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广宇、董玲偿还原告张玉英欠款25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纪广宇、董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凯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