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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诉被告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周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326号原告任军社,男。原告杨明,男。原告庞三岐,男。原告葛战朋。原告侯利军,男。被告周至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高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涛,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诉被告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社、杨明、庞三岐、葛战朋、侯利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朱 茜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