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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向伟、芦怀芳、向政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7)皖1202执2005号向伟、芦怀芳、向政宇:你(单位)与吕涛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履行方式:转账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帐20×××9090承办人:张洪钧书记员:董昆鹏电话:0558-255379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皖1202执2005号向伟、芦怀芳、向政宇:你(单位)与吕涛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履行方式:转账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帐号:20×××90承办人:张洪钧书记员:董昆鹏电话:0558-255379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稿)(2017)皖1202执2005号向伟、芦怀芳、向政宇: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附:财产申报表一份(样)。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承办人:张洪钧书记员:董昆鹏电话:0558-2553795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皖1202执2005号向伟、芦怀芳、向政宇: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附:财产申报表一份(样)。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承办人:张洪钧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传票(存根)案号
 
 
 (2017)皖1202执2005号
 
 
 
 
 案由
 
 
 民借贷纠纷
 
 
 
 
 被传唤人
 
 
 向伟、芦怀芳、向政宇、
 
 
 
 
 住址
 
 
 传唤事由
 
 
 到庭履行义务
 
 
 
 
 应到时间
 
 
 2017年9月7日9时00分
 
 
 
 
 应到处所
 
 
 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电话:2553795
 
 
 
 
 本 传 票
 送达方式
 执行员:张洪钧书记员:董昆鹏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
 
 
 (2017)皖1202执2005号
 
 
 
 
 案由
 
 
 民借贷纠纷
 
 
 
 
 被传唤人
 
 
 向伟、芦怀芳、向政宇、
 
 
 
 
 住址
 
 
 传唤事由
 
 
 到庭履行义务
 
 
 
 
 应到时间
 
 
 2017年9月7日9时00分
 
 
 
 
 应到处所
 
 
 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电话:2553795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道;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
 章;
 4、被传唤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拒传措施。
 
 
 
 
 执行员:张洪钧 书记员:董昆鹏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 号
 
 
 (2017)皖1202执2005号
 
 
 
 
 案 由
 
 
 民借贷纠纷
 
 
 
 
 受送达人
 
 
 向伟、芦怀芳、向政宇、
 
 
 
 
 送达地址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通知书一份;
 报告财产令一份;
 财产申报表(样)一份;
 传票一份。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2017年 月 日
 
 
填发人:张洪钧送达人:董昆鹏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稿)(2017)皖1202执2005号向伟、芦怀芳、向政宇: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责令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上述禁令,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承办人:张洪钧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皖1202执2005号向伟、芦怀芳、向政宇: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责令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上述禁令,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院印)承办人:张洪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