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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5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友月、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月,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友月,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A。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10330488F。法定代表人:许金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友月与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253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