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彪、李建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彪,李建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346号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兴亚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程光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昌、李志荣,均是原告的员工。被告:李彪,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建珍,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彪、李建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磊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