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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武雷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武雷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3181号原告:王俊峰,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生,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彩,女,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职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系原告妻子。被告: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后河镇大柴村。法定代表人:王留增,男,1963年10月10日生,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武雷桥,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生,职业:农民,住内黄县。原告王俊峰与被告内黄县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柴村村委会)、武雷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5)内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俊峰不服提出上诉。安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2017)豫05民终119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素彩、被告大柴村村委会诉讼代理人王留增、被告武雷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峰诉称,2003年4月2日我承包大柴村村委会土地4亩,土地具有补助新增人口土地的性质,期限自200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2日,到期后,被告没有通知并征求我是否继续承包的意见,二被告就背着我于2013年7月23日签订了一份包括我承包的4亩土地在内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上有种植的尚未成材的300棵树木,二被告所签合同侵犯了我的优先承包权,而且也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属无效合同,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二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确认原告对该4亩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与二被告2013年7月23日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相同条件)。被告大柴村村委会辩称,2013年7月23日签定的合同依法成立,是经村两委全体人员及大小队群众代表开会公示合法程序进行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武雷桥辩称,我与大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我是按照程序承包的土地,并交了钱。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日,原告王俊峰承包被告大柴村村委会与案外人李志伟签订的11亩土地承包合同中的4亩土地,期限自200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2日。合同到期后,2013年7月23日,被告大柴村村委会依程序将位于村东南的约164.7亩土地重新公开发包,其中包括王俊峰承包的4亩土地。被告武雷桥取得了该164.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于2013年7月23日与大柴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大柴村村东南约164.7亩土地承包予武雷桥,承包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2014年7月16日本案被告武雷桥请求原告王俊峰移走土地上的树木,并返还承包的土地起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王俊峰移走原告武雷桥所承包4亩土地上的所有树木,被告后河镇大柴村村民委员会交付所承包给原告武雷桥的4亩土地。本案原告王俊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武雷桥申请执行,王俊峰将4亩土地上的尚未成材的300棵树木移走。现上述土地由被告武雷桥承包耕种。以上所述,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2014)内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反映材料、公告和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合同等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峰承包的土地是被告大柴村村委会与案外人李志伟签订的11亩土地承包合同中分包的4亩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被告大柴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公告等形式将位于村东南约164.7亩土地发包给被告武雷桥,本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中院(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被告大柴村村委会与武雷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且原告王俊峰已按判决履行了其义务。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优先承包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俊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平审 判 员  郭利英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