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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维民与被执行人陈贵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民,陈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孔维民,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南京市。被执行人:陈贵松,男,汉族,1987年6月5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关于孔维民申请执行陈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申请人从该拍卖款中分得85650元。至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2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