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娟与汪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汪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672号原告:李娟,女,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田,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娟与被告汪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璐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