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永君与于丰恩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君,于丰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213号原告:李永君,男。被告:于丰恩,男。原告李永君诉被告于丰恩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李永君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