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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永君与于丰恩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君,于丰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213号原告:李永君,男。被告:于丰恩,男。原告李永君诉被告于丰恩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李永君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