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晓东与余家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保141号申请保全人:苏晓东,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保全人:余家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皖0523执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余家新八个银行存款账号各20万元,现因发现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和县镇淮分理处账号62×××71已实际控制20万元,对其余账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家新除中国农业银行和县镇淮分理处账号62×××71外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