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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小菊与上海华庄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菊,上海华庄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199号原告:姚小菊,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庄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佰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平,上海学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小菊与被告上海华庄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姚小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小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姚小菊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