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雪艳与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艳,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396号原告:陈雪艳,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发,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曜光,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垂抛,总经理。被告: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吴雄彬。原告陈雪艳诉被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雪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陈雪艳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