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符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符策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83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负责人:陈春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策文,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符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00867.73元、滞纳金、利息(计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161.25元;暂计至2017年8月9日利息为1535.11元,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收取);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授予乙方该卡分期授信额度为1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60个月。用途为家庭装修。分期期数60期(一期为一个月),分期手续费率18%,即手续费金额为18000元。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扣收。本金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本合同附件《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附件《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根据《借款借据》显示,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期数为60期。手续费率为18%。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主张,截至2017年8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00867.73元、利息1535.11元、滞纳金1161.2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清偿全部欠款本息、手续费、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符策文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二、被告符策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00867.73元和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161.25元;暂计至2017年8月9日利息为1535.11元,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039元,均由被告符策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曾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