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志刚与被执行人黄文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刚,黄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刚,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文兴,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志刚申请被执行人黄文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文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文兴应支付申请人姚志刚案款27000元,承担执行费305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7000元未执行。剩余的案件款7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庆升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执1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