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凯邦厨卫(浙江)有限公司,浙江一洲模塑有限公司,卢一彬,邢曦文,钱福生,钱美萍,过金玉,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负责人:吴智晖。被执行人: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曹家洋村)。法定代表人:卢一彬。被执行人:凯邦厨卫(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分区。法定代表人:吕瀚助。被执行人:浙江一洲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曹家洋村)。法定代表人:过金玉。被执行人:卢一彬,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邢曦文,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福生,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美萍,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过金玉,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卢建国,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美特电机有限公司、凯邦厨卫(浙江)有限公司、浙江一洲模塑有限公司、卢一彬、邢曦文、钱福生、钱美萍、过金玉、卢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