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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唐六俚、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六俚,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异44号案外人:戴华钦,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唐六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枫塘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8599643-6。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国,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曾卫兰,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六俚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卫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17)赣08执20号],案外人戴华钦于2017年8月18日对查封青原区新界·吉安义乌小商品市场(幸福365小区)9栋1单元403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8月30日,案外人戴华钦以案涉房屋已被法院解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戴华钦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慧审判员 王东平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