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文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373号起诉人张文荣,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起诉人张文荣于2017年8月28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7]32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浙江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起诉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本院认为,起诉人系不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起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张文荣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文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