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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建阳、黄安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阳,黄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阳,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黄安勤,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建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安勤归还69795元。本院在执行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故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