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美娇与富文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娇,富文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57号原告:王美娇,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富文昌,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娇诉被告富文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娇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美娇负担。审判员 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