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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峰、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异7号案外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31447P,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海达北街91号。法定代表人:刘爱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钢,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74026813C,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南龙路华鑫商住楼C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林雪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福建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函坤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航局三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称,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查封的沉箱模板、钢轨和二台塔吊系其借给函坤公司使用,不是函坤公司的财产,而是案外人合法的财产,请求法院撤销对沉箱模板、钢轨和两台塔吊进行查封的裁定,立即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放置在泉州市泉港区泰山石化码头预制场的全部沉箱模板、钢轨和两台塔吊的查封,并终止拍卖。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产品合格证、购买塔吊合同及付款发票、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2、丁海坤(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模板签领单以及福建省莆田市闽祥彩钢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函坤公司未完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港执行字第812-1号执行裁定,并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函坤公司龙门吊车2台、钢模板2套、缆绳2条、卷扬机1台、混凝土搅拌站1处、简易棚1处、钢架1副、对焊机2台。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函坤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查封其相应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主张钢轨和塔吊系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并终止拍卖,因上述财产不在本院查封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查。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主张本院查封标的物沉箱模板系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于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的规定,本案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与本院向模板加工制作人谢贤鹏调取的相关证据及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声明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证明沉箱模板系其所有。案外人一航局三公司提出上述查封的财产系其合法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解除对放置在泉州市泉港区泰山石化码头预制场的全部沉箱模板的查封并终止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欧建平审 判 员  林前枢代理审判员  林育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荣灿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