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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玉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93号被执行人王玉柱,男,生于1973年10月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本院在执行王玉柱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周村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柱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