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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林兴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兴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林兴,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住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戴春燕,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林兴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林兴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08年至2014年,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88707.8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林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林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林兴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系苏州市吴中区发展和改革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主要职能为规划、设计管辖区内路灯建设;监督管理路灯建设项目;负责建设城区、木渎、光福、藏书、横泾、长桥等地区路灯工程;负责维护管理城区、木渎、光福、藏书、横泾、长桥等地区路灯设施;负责全区路灯电费的核算工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亮化任务。被告人何林兴自2007年11月起至案发担任苏州市吴中��路灯管理所所长。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林兴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吴中区发改局网页截图、吴政发22号文件、吴政办纪71号文件等证实,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是吴中区发改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路灯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监督管理,以及路灯设施建设和维护。根据吴中区的相关文件规定,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投标或竞争性发包;区内路灯照明设施由路灯管理所负责建设和日常维护。2、简历、吴发改党8号文件、吴编委44号文件证实,何林兴自2007年11月13日起担任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3、被告人何林兴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66年11月19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受贿事实1、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前,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苏州长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2、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08年至2013年的每年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前后,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苏州市银河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费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40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3、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09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前,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苏州市宏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25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4、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4年,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驻苏州销售代表管某所送的购物卡、金条1根以及人民币30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53707.8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5、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09年年底,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收受苏州通顺电力工程安装队负责人宋某1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6、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的每年春节前,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苏州工业园区骏达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0000元,为其在工程材料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7、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的每年春节前,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苏州东拓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队谢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5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8、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的每年春节前,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苏州新区枫桥电线厂有限公司负责人查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5000元,为其在工程材料采购、货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9、被告人何林兴在担任苏州市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于2012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前,利用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苏州兴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濮某所送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综上,被告人何林兴共计受贿价值人民币188707.8元。2014年年底,因苏州市相城区��灯管理所所长顾某、徐某等人受贿案案发,被告人何林兴退还了收受王某2、费某、姚某、管某、吴某、宋某2、王某1、查某、宋某1等人的财物。案发后,被告人何林兴及相关行贿人退出了涉案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及金条1根,现暂扣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林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相关行贿人退出了赃款人民币8.5万元,现暂扣于本院。被告人何林兴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林兴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012年孙武路电力电缆采购合同、2013年S343省道吴中区段路灯景观灯用电力电缆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记账凭证、支票预领单、发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证实,2008年至2016年间,无锡华美公司与吴中区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合同和发票上均有何林兴签字。(2)孙武路景观灯政府采购合同、记账凭证、入库单、发票等证实,2008年至2013年间,苏州银河照明公司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合同和发票上均有何林兴签字。(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实,2008年至2014年间,苏州长盛公司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合同和发票上均有何林兴签字。(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证实,2008、2009、2010、2012、2014年间,苏州宏际公司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合同和发票上均有何林兴签字。(5)照明路灯安装协议、记账凭证、发票等证实,2008年,通顺电力安装队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何林兴在发票上签字。(6)记账凭证、发票、送货单等证实,2008、2009、2010年间,骏达物资公司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何林兴在发票上签字。(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实,2012年兴盛公司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何林兴在合同上签字。(8)记账凭证、入库单和发票等证实,2008、2009、2010年枫桥电线厂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何林兴在发票上签字。(9)发票、记账凭证等证实,2009、2010、2011、2013、2014年间,东拓安装队与路灯管理所之间有业务往来。(10)发票证实管某于2012年12月12日购买金条一根,10克,价值人民币3707.8元。2���证人证言(1)证人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无锡华美电缆公司驻苏州的销售员,从2007年开始与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有业务往来。2015年其公司中标了中环快速路(吴中段)、东环快速路南延两个电缆项目。何林兴是路灯管理所的所长,其公司和他们单位有业务往来,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以后在工程承揽等方面给其提供便利,其先后向何林兴行贿现金50000元和一根金条。后来,2014年年底相城那边出事了,何林兴就找到其,退了其20000元现金、购物卡和1根金条。后来,他又到其办公室退了其28200元。(2)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长盛电力安装公司的老板,其公司承接了吴中区路灯管理所不少业务和机电安装工程。何林兴是路灯管理所的所长,项目的招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都是路灯管理所负责,为了感谢何林兴对其的关照,也为了其以后能继续顺利的承接业务,其给何林兴行贿合计30000元。后来,2014年11月相城的顾某出事后,何林兴找到其,把钱退给了其,退了多少其没数。(3)证人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宏际公司的老板,从2008年至2014年,其公司承接了吴中区路灯管理所发包的龙西路和吴中路路灯安装工程、宝带东路工程、宝带路延伸段古城路路灯安装工程、机场路路灯工程、南环西延路灯工程。何林兴是所长,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其向他行贿合计25000元。后来,2014年年底,顾某出事后,何林兴到其单位,退给了其25000元。(4)证人宋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通顺电力安装队的老板。从2002年开始,木渎镇的路灯安装和养护就���其在做,其每年都要和吴中区路灯管理所签订路灯养护合同的。到了2009年,有外来的安装队和其抢生意做,其就想到给所长何林兴送笔钱,和他搞好关系,争取以后再做到工程。于是,其在2009年,到他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0000元。后来,2014年11月,相城的顾某出事了,何林兴就约其到木渎镇政府门口见面,退给了其10000元。(5)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骏达物资公司的负责人。在何林兴担任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所长之前,就是其公司向他们提供波纹管的,合同是其公司与路灯管理所电力安装队签的,货款结算也是电力安装队负责的。路灯管理所每年向其采购10-20万元的波纹管。在何林兴当了所长之后,其继续给他提供波纹管至今。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其给何林兴送了10000元现金。2014年11月,相城的顾某出事了。有一天,何林兴把其叫到他办公室,退了其10000元现金。(6)证人濮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兴盛电力安装公司的老板。自2010年至2015年,其先后做了吴中区夏莲路路灯安装工程、金庭环岛路工程、东环快速路南延管线预埋工程、中环快速路太湖连接线工程、腾飞路照明工程等5项工程,这些都是吴中区路灯管理所发包的。何林兴是所长,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其给他送过10000元的购物卡。(7)证人查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新区枫桥电线厂的老板。其公司每年都要卖给吴中区路灯管理所十几万元的电线。何林兴是所长,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其一共给了他5000元现金。2014年年底,相城的顾某出事了,何林兴到其办公室退给其5000元。(8)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东拓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队的老板。其平时一直做吴中区路灯管理所的维修保养工程。何林兴是所长,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其给他送过5000元现金,2014年底,何林兴把其叫到他办公室,把钱退给了其,可能是因为相城顾某出事的原因。(9)证人宋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天季环境灯光有限公司的老板,其公司主要代理英国索恩灯具的销售。2011年,路灯所在做孙武路路灯工程时,选中了索恩灯具。当时是银河照明器材公司中标的,他们中标后,就向其公司购买的灯具。2013年或2014年春节前,其向银河公司催讨灯具款,费某说他们公司没钱,要其去找路灯所所长何林兴。其就去了路灯所找了何林兴让他��招呼,给其结算灯具款。他答应帮其打招呼。过了没几天,银河公司就把灯具款结算给其了。何林兴是所长,其通过路灯所做到了孙武路的路灯工程,他还帮其打招呼要回了灯具款,其很感谢他,就在拿到灯具款后不久,去了他办公室,给了他现金20000元。2014年年底,何林兴把其叫到他办公室,说相城顾某出事了,还退了其20000元钱。(10)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苏州宏业灯具公司的老板。从吴中区路灯管理所成立开始,其就向他们销售灯具和配件了,每年都是几十万元,结算货款时,有时是跟路灯所结算的,有时是跟电力安装工程队结算的。何林兴是所长,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从2009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其都会去他办公室,送给他超市购物卡。其一共送给他购物卡20000多元。2014年年底,相城的顾某出事了,何林兴到了其办公室,退给了其20000元现金。(11)证人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银河照明器材公司的老板。从2009年至2014年,其一直都做吴中区路灯管理所的工程,主要有宝带路路灯采购工程、东山环岛路路灯工程、太湖路路灯工程、东环南延路灯工程等8项;此外,从2008年至2016年,路灯所的电力安装队每年都会向其公司购买灯具。其做路灯工程是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向路灯所提供灯具一般是何林兴联系其,说安装队最近要采购灯具,让其过去谈价格、签合同,然后其就去所里找他谈,签订合同。何林兴是所长,为了感谢他对其的关照,和他搞好关系,以后多从他手上做点业务,从2008年至2013年,其一共送给他40000多元现金。2012年孙武路路灯工程用的灯具是英国索恩牌的,当时在孙武路工程招标��,主办方就指定了要用索恩的灯具,其中标后就去市场上找索恩的代理商,结果找到了园区的一家企业,老板是宋某2。其和宋某2谈好了价格购买了灯具,路灯所没参与。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何林兴归案的情况。4、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实,相城区路灯管理所负责人徐阿全、顾选益均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处罚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林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88707.8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林兴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兴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方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林兴系在相城区路灯管理所负责人徐阿全、顾选益均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处罚后向行贿人退还赃款,不属于积极退赃行为,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林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林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林兴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林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被告人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二、暂扣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受贿赃款人民币十万元及金条一根及本院的受贿赃款八万五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益峰人民陪审员  秦琦峰人民陪审员  马菊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萍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