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宽城区永艺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宽城区永艺物资经销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61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住所地长春市北安路1597号。法定代表人:项士锋,部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峰,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区永艺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江山市场***号。经营者:叶永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宽城区永艺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