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丁晓虎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丁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王永胜,汉族,下岗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丁晓虎,托县公路段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诉被告丁晓虎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判员 李英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