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郑德生与董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生,董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46号原告:郑德生,男,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委托代理人: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诗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朱广金,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生诉被告董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德生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