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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郑德生与董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生,董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46号原告:郑德生,男,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委托代理人: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诗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朱广金,辽宁朱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生诉被告董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德生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