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肖英红与被告金成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英红,金成志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989号原告:肖英红,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金成志,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肖英红与被告金成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肖英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英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英红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