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炳昌、廖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炳昌,廖显斌,陈金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1090号申请人:胡炳昌,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申请人:廖显斌,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申请人:陈金风,女,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远县,系被告廖显斌之妻。申请人胡炳昌与被申请人廖显斌、陈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金风位于安远县欣山镇新溪花苑A3栋2单元502号房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炳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廖显斌、陈金风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威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