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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420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6日,被告王忠春为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通过中间人韩文秀向原告李国权借款100000元,约定年息1分5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以上借款被告尚未给付。被告王忠春辩称:原告所述欠款数额及欠款形成过程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意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忠春欠原告李国权借款本息合计1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欠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忠春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迎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