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3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3532号原告: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崇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向玉,女,该公司法务。被告:王涵,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北京市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陆零公司)诉被告王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陆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向玉与被告王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玖陆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涵赔偿我公司因其失职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9000元;2、王涵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涵于2016年8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销售代表。2016年12月4日王涵在负责包装设计审查工作中,明知有审批流程却没有遵守,私自将存在重大错误的包装单页设计稿指示设计部人员发送印刷公司,导致出现11万张的错误印刷包装单无法使用,直接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9000元整。事后我公司多次与王涵沟通未果,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涵辩称,我曾在玖陆零公司市场部担任销售代表,不属于设计部员工,设计和审批图纸不是我的工作范围,我没有责任对图纸的设计和审批做任何指示和授权。玖陆零公司主张的损失,我没有赔偿义务。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玖陆零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王涵于2016年8月8日入职玖陆零公司任销售代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其中试用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转正后工资为3400元;双方签订的《绩效工资协议书》载明王涵的绩效工资为每月1100元。2017年3月8日,王涵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玖陆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玖陆零公司(甲方)与廊坊市安次区金冉印刷厂(乙方)签订了《印刷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印刷大、中、小号白卡纸、覆亚膜外套共计110000个,合同金额共计59000元。印刷厂家印制了约定产品,玖陆零公司向印刷厂家支付了货款59000元。玖陆零公司与王涵均确认所印刷的产品为清真食品的包装盒单页,但送交印刷厂家的设计稿中没有清真标,且出现了错别字(“羊肉馅”错误写为“羊肉陷”),导致印刷制品无法供应给清真���品厂家用于销售,现印刷制品仍堆存在玖陆零公司仓库中。玖陆零公司主张上述情形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9000元,主要责任在于市场部员工王涵,次要责任在于设计部员工高某,设计稿在发送给印刷厂家前,王涵应经其所在市场部的领导审批,确认无误后再发送给印刷厂家,但王涵没有履行该流程,私自授意高某直接将设计稿发给印刷厂家,导致设计图稿中的错误未被及时发现而送交印刷,如果王涵事先发给其部门领导道某某审批,道某某作为少数民族人员其非常了解并会及时发现没有清真标识这一严重错误,故王涵应赔偿其公司上述损失。王涵则主张其并无责任,表示其所在的部门并无审、改图的技能和义务。针对市场部与设计部如何开展工作的流程,玖陆零公司与王涵各自陈述了意见,其中一致意见如下:玖陆零公司关于该流程并无书面���规章制度或规定,平时操作流程如下:市场部收到产品厂家的需求,将需求传达给设计部(运营部),设计部根据市场部的需求进行设计及修改,修改完成后形成定稿;分歧意见如下:玖陆零公司主张设计部定稿后发送给市场部,由市场部进行最终确稿再发送给印刷厂家,因产品的特点只有市场部可以把握。王涵则主张设计部定稿后直接发送给印刷厂家,无需再通过市场部传达,而本案所涉印刷项目中市场部之所以参与,系因设计部人员不足,市场部从中协助联系印刷厂家,设计部将设计图纸终稿给其,其原封不动转发给印刷厂家,而无需审、改图。玖陆零公司就己方上述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QQ对话记录截图。玖陆零公司主张为王涵与高某之间的对话记录。内容为“王:那今天能改出来?高:尽量。王:那我现在能占用你2分钟么?商量点��儿。高:你说。王:xxx这是厂家QQ,你改好图,直接给他,好么?行么?高:可以这样??王:怎么不可以,我就是传图的。你给我,我原封不动给厂家。高:这个我没法回复你。王:你觉得哪不行。我跟厂家说好,收你图。高:我觉得按程序走吧。王:这有程序?我想想啊。离线文件给我吧,我收一下。离线文件给我,然后高丽,你有U盘么,或者借一个,留存一个。我转给厂家。高:说一下。王:讲。高:刘总那边有回复了。王:我关心今儿能不能出图。高:标确定了,但是下边的功效还在确认。意思是今天肯定出不了图。恩恩。王:那你明天会加班赶图么。高:如果确认了,会加班。王:那你给我发离线文件,我收后给厂家。2016年12月4日。高:王涵,在么。包装单页改好了。王:人在外面。发邮件可以么?。高:嗯嗯”。王涵认可上述对话记录的真实性,经��核实表示截屏前一部分未显示日期的为2016年12月2日,其已明确告知了高某xxx是厂家的QQ邮箱,王涵另表示高某在对话中已确认设计稿通过了其部门领导刘总的审核,其职责仅为协助设计部门联系印刷厂家,设计部出图后给其,其再转发给印刷厂家。2、证言。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表示系玖陆零公司设计人员,其当时以为王涵通过QQ告知其发送定稿的邮箱,是王涵或者王涵朋友的邮箱。设计稿已经经过了其所在设计部领导刘某的审批,王涵在接到设计稿后,应与市场部的领导确稿之后发给印刷厂家,不应让其直接发送给印刷厂家。高某主张因此事玖陆零公司对其的处罚为: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奖金1000元左右,其上级领导对其工作态度进行批评处分。王涵对高某身份认可,但不认可证言,表示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缺乏客观真实性,证人是直接传给印刷厂家图纸的人员,也是设计人员,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很明显。3、电子邮件打印件(关于市场部给予员工王涵警告处分的决定)。显示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内容为“各位同事:您好,附件是关于包装单页印刷失误,对于市场部员工汪(王)涵的处理结果,请各位知悉!”附件内容为“12月4日,部门员工王涵未能及时反馈包装单页完成信息,并授权设计部员工直接将包装设计稿发给厂家,没有按照公司流程管理制度执行,造成包装单页设计稿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包装印刷产品不可使用。市场部对于部门员工王涵给予警告处分,并撤销该员工对接设计部门的授权,相关处罚决定由人事部处理。望市场部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每一步流程程序,严格要求自己完成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王涵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处分决定,表示其并无责任不应受到处分。4、OA审批流程截图。其中审批理由为“这是需要订购的盒子、袋子、丝带的合同,需要审批”后附3张文件照片截图,申请开始后,先后经部门领导、行政部、财务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审批,流程结束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其余流程单号的内容为请假申请。王涵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表示分别为合同用章审批与请假审批,内容与本案无关。王涵就其己方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1、绩效工资协议书。显示王涵绩效工资为每月1100元,试用期绩效工资为转正绩效工资的80%。王涵表示2016年12月起绩效工资1100元被玖陆零公司强行扣除,说明公司对其的处分仅是警告和扣除2016年12月绩效工资,并无赔偿损失的处分行为。玖陆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关于人员免职的通知》(打印��)。王涵主张系玖陆零公司的其他同事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发送给其,内容载明为“1、副总裁兼市场部总监道某某在市场部的工作推进中,进度缓慢,社区落地工作一直进展不利,导致平台上线工作难以推动;2、财务部总监李韩英……;3、运营部总监刘某在工作中对下属监管不利,对部门工作人员的制作内容审核不严,网页排版内容多次出现错误,缺乏工作责任心;鉴于以上情况,经过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作出如下调整:免去道某某副总裁兼市场部总监的职务;免去李某某财务部总监的职务;免去刘某运营部总监的职务;此通知自2017年1月16日起生效。”落款处显示有玖陆零公司公章样式。王涵称市场部领导道某某的被免职,与设计部的制图错误无关,故设计部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市场部来负责。玖陆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无法与原件��核对,且电子版打印件的公章与其公司公章大小不一致。3、证言。证人道某某出庭作证,表示其曾任玖陆零公司市场部总监,是王涵的上级领导,2017年1月其自玖陆零公司离职。关于事情的经过其比较清楚:其让王涵对接设计部的工作,设计稿由王涵与高某对接,高某负责设计及修改,出现错误时厂家回馈给市场部,市场部把问题反映到设计部,让设计部进行修改;其一直与设计部总监刘某对接,并且告知刘某称这种错误不能再出现,后来答应给厂家发送包装单页的期限已经到了,王涵一直等设计部发送修改稿。其与设计部总监再次确认时,刘某称会全部审核完才会发送,并让其不要在设计稿上有什么担忧;这件事情发生在周末,其在周五时告诉部门人员下周一之前必须完成设计稿,让厂家顺利印刷。其让王涵等到设计稿发过来后再回家,周五晚上9点多王涵告知其设计稿还没有发过来,询问其是否需要继续等待,其称明天周末了,让王涵先回家,而后周末沟通过程中发生了情况。其当时并不知道王涵让高某直接将设计稿发给印刷厂家,后来单页不能用之后其才发现这个问题,其系直接与设计部总监对接,并不知道高某,没有接触过;后来食品厂家发现了设计稿的错误,但当时已经印刷完毕了,导致第一批到货的单页无法使用,产品无法按时上线,并非一次性全部印刷,后面的情况其不清楚。经本院询问证人市场部与设计部的常规流程如何运转,证人回答称厂家将设计要求告知市场部,市场部将厂家的要求传达给设计部,由设计部进行设计,设计师设计完成后由设计部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设计部直接与印刷厂家沟通,不需要市场部转达。之所以本案所涉的包装单页设计稿需要通过市场部转达,是因��计内容涵盖了少数民族清真肉食品,而其本人系少数民族,可以在内容上给予支持,所以增加了一个环节由市场部转达。玖陆零公司认可证人身份,对证人陈述与高某一致部分予以认可,对其余证言不予认可,表示证人刻意回避了应由其审批的内容,明显在回避责任。王涵对证人身份及证言均予以认可。玖陆零公司以要求王涵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593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了玖陆零公司的申请请求。玖陆零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王涵同意该裁决结果。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人员免职的通知》为电子打印件,在无法与原件相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经比对高某与道某某的证言,可见二人陈述存在相一致的部分,即本案所涉及的清真食品包装盒单页的设计稿,系应通过市场部转达给印刷厂家。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就损失的客观存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提举证据。本案中,首先,关于损失是否客观存在?王涵与玖陆零公司均确认“清真食品包装盒单页”出现了没有清真标识这一设计错误,直接导致印刷制品无法交付清真食品厂家使用,玖陆零公司已向印刷厂家支付的印刷费用59000元无法获得相应产出,故本院对玖陆零公司所持存在经济损失59000元的主张予以采纳。进而,王涵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该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就此,依据双方确认的工作运转流程,即市场部将产品厂家的需求传达给设计部,设���部根据需求完成设计后,通过市场部传递给印刷厂家。在食品厂家为从事清真食品销售行业的情况下,王涵所在的市场部应向食品厂家了解到对“清真食品包装盒单页”的特定设计需求,并应将这一需求有效地传达至设计部,在设计部完工后,市场部应审查设计稿其是否满足产品需求,王涵所述仅需原封不动将设计稿转发给印刷厂家,与己方证人道某某所述的“通过市场部转达的原因为其作为少数民族人员,可以在内容上给予支持”不相吻合,亦不符合企业部门运转需各司其职的常规形态,故本院对王涵的主张不予采纳。鉴于王涵授意设计人员迳行将设计稿发送给印刷厂家,导致了解“清真食品包装盒单页”产品需求的市场部未能进行最终确认,属于不按既定流程行事的重大过失行为,给玖陆零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双方事先的沟通中,设计人员已对此��出异议的情况下,王涵更应当审慎考虑。进而,王涵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在劳动者不存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之故意的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在赔偿数额的考虑上,本院综合考虑王涵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收入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涵应向玖陆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二、驳回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玖陆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王涵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琰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艳晶 来源:百度搜索“”